中共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党发【202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与时俱进贯彻落实党管媒体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增强新媒体的创新力、传播力、公信力,促进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打造系统化、矩阵化、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B站、微视频、网络视频直播帐号、QQ公众平台、网络广播、数字出版物及其他APP移动应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凡以校内各学院、部门(单位)名义开设的新媒体公众平台,其建设运营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任何个人未经学校授权或许可,不得以学校及其他各类校内组织名义开办新媒体。
第二章 平台申请与管理
第五条 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要严格按照“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弘扬大学精神,传播大学文化,并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为第一责任人,平台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须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各开办单位必须建立合理完善的新媒体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组建专兼职工作队伍,完善信息审核发布机制等。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是新媒体的归口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统筹规划学校新媒体平台建设与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建设管理政策和校级平台的运营、维护、管理,指导二级单位新媒体平台的运营管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升各新媒体平台的运营质量。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新媒体平台的技术研发与指导,负责校内各单位移动应用的校级平台整合、校级平台业务数据的管理、分析,负责组织新媒体建设的技术培训,提升网络安全水平。
第八条 校内新媒体平台应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事先填写《新媒体建设审批登记表》,由所在单位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设。各新媒体平台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管理员)及登录账号名等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各单位或组织通过自查,若发现存在冒用本单位或组织名义的新媒体平台,可提请党委宣传部协助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官方各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新媒体中心直接负责建设与管理;各二级单位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平台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二级单位下属各单位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及以下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二级单位归口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新媒体平台实行年审分级管理,对年审中优秀的平台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未通过年审的不得继续运行。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并运营的账号,应按第八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10日内提交审批登记表。
第十一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QQ群、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群主(管理员)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各创建人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备。除此以外,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不得以“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湖应***”等学校特征专属名词命名运营,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标等相关标识作为新媒体平台标识,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大对各自新媒体平台的建设管理力度。各平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和服务对象,应注重提升文化品位,打造品牌形象,形成个性特色,并注意避免重复投入与建设。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新媒体平台矩阵,建立新媒体信息发布联动机制。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信息发布的归口管理部门,各新媒体平台应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服从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各自平台特色,适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形成宣传合力,实现良好的宣传矩阵传播效果。
第十四条 建立新媒体信息内容审查发布机制。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直接责任人(管理员)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同时严禁利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保密审查责任制。各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责令其停止运行或直接关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信息的,学校将实行“一票否决”责令其直接关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章 平台运行与安全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加强对新媒体账号的管理及内容发布的监管。必要时应实行全时段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对新媒体的内容建设、信息管理、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定与监管,对于不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的新媒体平台将作出责令整改、关停整改、注销账号等处罚决定,并依据校纪校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原则上,对每年维护更新次数低于12次且平均阅读量低于100的新媒体平台作出关停整改处罚决定;对每年维护更新次数少于24次且平均阅读量低于200的新媒体平台不予年审认证;对连续6个月未进行内容更新维护的校内网站予以关停;对存在高危漏洞的新媒体平台将直接关闭。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